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提升学生自金沙js9线路中心教育、自金沙js9线路中心管理、自金沙js9线路中心服务及自金沙js9线路中心监督的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金沙js9线路中心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学业为本、全面发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沙js9线路中心院全体在校生。
第四条 综合测评按学年对学生的基础素质、学习成绩和能力发展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计算方法为:综合测评成绩=基础素质成绩×15%+学习成绩×75%+能力发展成绩×10%。
第六条 基础素质
(一)基础素质是指学生应当具备的,能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基本素质能力。基础素质主要包括学生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行为举止、身心健康、科学人文素养等五个模块,测评应在学生平时考核记录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1.政治素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及院、系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道德品质: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恪守学术道德;树立集体观念,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积极参加劳动实践及各类公益活动;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坚持公平正义,具有仁爱之心,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3.行为举止:遵章守纪,举止文明,言谈得体,自觉执行高校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在同学中具有较好的个人形象;遵守《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一日生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及校规校纪,做到令行禁止。
4.身心健康: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自觉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远离不良嗜好,洁身自爱;具备稳定的心理素质,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人际关系和谐,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身体素质良好,积极参加早操、课外体育锻炼等体育活动。
5.科学人文素养: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勤学善思,热衷阅读,努力完善知识体系,积极参加“皖江200”课外阅读及“半月一谈”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努力培养个人的人文情怀和审美情趣。
(二)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进行评分,每个方面满分20分,评分按优、良、中、及格、差五级计分,优:19-20分、良:17-18分、中:15-16分、及格:13-14分、差:12分以下(含12分),满分为100分。各系需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基础素质测评细则与评分标准。
(三)学生基础素质测评采用“两评加权法”与加减分合并计算方式,两评(民主测评、辅导员评)权重分别为0.4、0.4,加分项权重为0.2,减分项不设权重。
1.民主测评采用全班同学逐人评分制,用稳健统计法(去掉10%最高分和10%最低分后取平均值)计算出每个学生的评分,记为D1。
2.辅导员对全班学生进行评分,辅导员测评分记为D2。
3.加分项适用条件和标准:
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自立自强、拾金不昧、孝老爱亲等实际行动,获得重要荣誉表彰或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校风和社会风尚的行为,视事迹和影响力酌情加分,满分100分,记为D3。
4.减分项适用条件和标准:
(1)凡参与有损于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参加非法组织或参与其它非法活动的,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视情节减30—40分。
(2)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系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0分,受到学院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者,每次分别减15分、20分、25分、30分。
(3)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综合测评、奖助学金评审和评优评先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视情节减10-20分。
(4)其它确需减分的,可参照上述减分标准予以减分,减分最高不得超过60分。
(四)基础素质成绩D=0.4D1+0.4D2+0.2D3-减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低于0分的,按0分计。其中,加减分由测评小组依据学生及系部提供的证明计算。
第七条 学习成绩
(一)学习成绩原则上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必修课程及全班学生均选修的课程所取得的考核成绩,计算公式为:学习成绩=(Z1M1+Z2M2+……+ZnMn)/(M1+M2+……+Mn)。
其中:Zn为第n门课程的成绩,Mn为第n门课程的周学时数。
未参与全班测评的选修课程低于70分的,经综合测评可获得一、二等奖学金的,降一档次评选奖学金。
(二)计分说明
1.各门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若为五级计分,按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0分的标准计算。
2.大学体育课程成绩纳入学习成绩。
3.重考按原考试成绩计,缓考按缓考成绩计,重修成绩不计。
(三)第四学年学习成绩主要测评第七学期课程成绩。
第八条 能力发展
(一)能力发展是指学生在测评学年内通过各自特长、发挥创造精神,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就业创业、社会工作、文体艺术等活动或取得一定成果。学院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敢于冒尖,在规范的基础上增加选择。
(二)计分说明
1.能力发展成绩由班级测评小组在个人自评的基础上评定。学生个人提供证明材料,经班级测评小组核查评定后,报所在系审核。
2.能力发展成果仅限于学生在测评学年以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身份取得的成果。同一项成果带来的多种荣誉按最高项进行加分,不重复加分。学生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能力发展评分标准
能力发展成绩为四个模块得分总和,累计最高分值为100分。
1.科技创新模块(满分30分)
(1)学科竞赛
参加教育部、教育厅、院系等各级部门组织的学科知识技能竞赛(具体学科竞赛目录和等级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规定为准),参赛和获奖学生按照获奖等级予以加分,满分10分,具体如下: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系级 |
10 | 7~9 | 4~6 | 3~5 | 1~2 |
(2)论文发表
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或报纸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文艺作品,根据稿件质量予以相应加分,满分10分,具体如下:
国家级刊物 | 省级刊物 | 市级刊物 | 院级刊物 | 系级刊物 |
9~10 | 7~8 | 5~6 | 3~4 | 1~2 |
备注:院系各级编辑、记者在院系级刊物中发表减半加分。
(3)科研项目及发明创造
主持省级以上课题或授权发明专利。 | 主持省级以下课题或申请发明专利被受理。 | 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 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被受理。 |
10 | 7~9 | 4~6 | 1~3 |
主持课题、申请并被受理或取得国家专利,可获得相应加分,满分10分,具体如下:
2.就业创业模块(满分20分)
积极参加创业实践活动及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能证书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具体如下:
创业实践 (视企业注册、实体、经营、规模及社会影响力等情况予以加分。) | 技能培训 (包括获得普通话、计算机、英语四六级、创业模拟实训等合格证书、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院系各级工作室成员等。) | 职业资格证书 (包括教师资格证、导游资格证、程序员、游泳救生员等。) |
15~20 | 5~15 | 5~15 |
3.社会工作模块(满分30分)
担任学生干部、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均可获得相应加分,具体如下:
(1)学生干部
经学生工作处、院团委及各系确定的学生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可获得相应加分,满分15分:
职务 | 分值 |
院学生会主席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院大学生记者团团长、大学生艺术团团长、《团学通讯》总编、国旗护卫队队长 | 13~15 |
院学生会及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院大学生记者团副团长、大学生艺术团副团长、《团学通讯》副总编、国旗护卫队副队长、十佳社团会长 | 11~13 |
院学生会及社团联合会各部副部长、国旗护卫队成员 | 9~11 |
院学生会成员、学生工作助理、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年审合格社团会长 | 7~9 |
系学生会成员、系团总支委员、各班班委会成员、团支部委员 | 6~13 |
班级团小组组长、寝室长及非班干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 1~6 |
备注:表中未涉及人员确需加分的,由各系参照执行。
(2)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指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可获得相应加分,满分15分: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系级 |
14~15 | 11~13 | 8~10 | 5~7 | 2~4 |
4.文体艺术模块(满分20分)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体竞赛活动,可获得相应加分,具体如下: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系级 |
9~10 | 7~8 | 5~6 | 3~4 | 1~2 |
各系需根据本系人才培养方案及各专业学生发展的需要,参照上述标准制订测评细则。没有列举的情况,确需加分的,可参照上述四个模块制订相应加分规则。涉及集体项目的,成员加分由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成员在集体活动中的贡献度予以加分。所有加分项,在正式测评前需在班级公示。
第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与保卫管理处、科研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研究、处理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重大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条 各系成立综合测评领导组,组长由系主任、书记担任,副书记具体组织实施。综合测评以行政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具体组织实施。班级成立测评组,成员由辅导员和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组成,不少于9人,成员含班级干部、寝室长和普通同学代表,其中普通同学代表不得低于30%。
第十一条 班级按照总积分名次顺序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汇总表》,在班级公示3日后报各系审核,各系审核无误后集中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可在相应公示期内向班级及所在系提出申诉,所在班级及系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第十三条 因病、入伍、创业等原因保留学籍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在复学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因自身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毕业而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年限期间不参加综合测评。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毕业学年在3月份进行。
第十五条 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是基础素质成绩、学习成绩、能力发展成绩累计总和,总成绩取小数点后2位。
第十六条 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各级各类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还可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系在进行综合测评时,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并将具体方案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